邱学忠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之基础,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
被告人岳某在确山县某集市内经营一家卤肉店,2013年7月份,岳某在加工、销售猪肉制品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为待加工的猪肉煺毛,被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获。工业松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岳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