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06月24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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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 店主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6-24 07:07:40  

邱学忠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之基础,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2014618,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岳某在确山县某集市内经营一家卤肉店,20137月份,岳某在加工、销售猪肉制品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为待加工的猪肉煺毛,被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获。工业松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岳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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