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06月20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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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养女儿 前妻起诉获胜

发布时间:2014-06-20 08:16:41  

□ 张桂华

       子女幸福健康成长是父母的美好愿望,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也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612,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纠纷案件,判决女儿小静变更由母亲张琳抚养,父亲李伟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

       原告张琳与被告李伟在1999年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静。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约定小静由父亲李伟抚养。从离婚至今的6年时间里,小静实际上一直跟随母亲张琳生活,父亲未尽过抚养义务。庭审中,小静(已满14周岁)表示不愿跟随父亲生活,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离婚后,小静实际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小静已年满14周岁,具备自主选择随谁生活的能力。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判决小静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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