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桂华
子女幸福健康成长是父母的美好愿望,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也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原告张琳与被告李伟在1999年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静。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约定小静由父亲李伟抚养。从离婚至今的6年时间里,小静实际上一直跟随母亲张琳生活,父亲未尽过抚养义务。庭审中,小静(已满14周岁)表示不愿跟随父亲生活,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离婚后,小静实际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小静已年满14周岁,具备自主选择随谁生活的能力。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判决小静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