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 旗
汝南县南大街社区刘某在宅基上翻建新房时,与邻家王某因一间小厨房产生争议,认为占了自家的宅基地,继而闹上法庭。但刘某宅基未经相关部门确权,法院并没有采纳其主张。
刘某与王某为东西邻居,两家关系相当融洽,但从2014年春节后,两家因宅基边界闹得不可开交。王家在刘家老房屋南原有一小厨房,后在危房改造时,王某进行了加高加固。2014年3月,刘某也着手拆除老房,翻建新房,王某要求刘某所建房屋与自家房屋留一定距离,双方遂因宅基边界产生纠纷,刘某停工至今。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侵权的房屋,系被告在老厨房基础上拔高加固,是在原告老房屋拆除前进行的,被告没有侵占原告老房屋上的土地,原告提供的建筑许可证载明其房屋四至一栏中南为路,不能证明被告该建筑侵占了其宅基地。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该建筑侵占了其宅基地,故原告以该建筑侵权为由,请求被告拆除,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上述理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