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华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苏某因传播邪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苏某,女,51岁,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8、9月份,苏某在打工期间开始信奉邪教。打工回家后,苏某依然坚信邪教能给自己带来平安。2013年2月开始,苏某开始向亲朋好友公开宣传信邪教保平安,并多次组织陈川(化名)、陈丽(化名)、陈根(化名)、雷伟(化名)等人学习邪教书籍、小册子等宣传品。
2013年3月29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关于邪教宣传光碟104张,并有大量宣传书籍、宣传单。经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技术鉴定,从被告人苏某家搜出的书籍、小册子、宣传单、光盘为邪教组织宣传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苏某表示悔过,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