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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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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扣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8-06-20 09:03:29  

□晚报记者 高琳琳

本报讯 市民陈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在一家私立企业打工,因病辞职后才知道自己的工资和当时企业承诺的不符,而且企业还扣发了他一部分工资。陈先生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对自己不公平。

陈先生说,几个月前,他到那家私立企业应聘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1700元,被聘用后工资为2000元左右。陈先生没有多加考虑就直接上岗了。

“试用期过后,对方没有明确说用不用我,但也没让我走。”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工作了一个多月,企业没有给他发工资。他询问工资的事,对方给的解释是过后再发。

后来,陈先生因病辞职。他向单位索要工资时,才知道试用期是3个月,每月工资1400元。此外,对方还扣了他400元的押金。陈先生十分不解:自己正常辞职,对方为什么还要扣押金?

记者随后联系了陈先生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称,陈先生应聘时,工作人员就告诉他试用期3个月以及工资数额,但他因为身体原因一直不能胜任。单位为了照顾他,没有在试用期间辞退他。现在他辞职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暂扣了他的部分工资,待交接完毕后再补发。

本报法律顾问刘建锋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刘建锋说,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陈先生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刘建锋建议陈先生到驿城区劳动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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