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遂平县玉带路由西向东行至富强路口转弯向北行驶至富强路南段停车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67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子彦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