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沈某冒充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以将被害人李某及王某的儿子安排到某单位工作为由,骗取李某及王某人民币各5万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沈某又以在某地修路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2万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魏子彦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