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刘金洲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某供电分公司与某花木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484609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某花木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使用原告某供电分公司高压电量及低压电量,产生电费504609.32元。被告在支付20000元后,未继续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电费484609元。
由于双方未约定电费交付期限及违约金起算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原告提交的停(限)电通知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晋 海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