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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2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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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8-04-02 08:43:16  

用好新条例 管好咱的家——关注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系列报道之三

电梯安全不容忽视

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周刊记者    胡江涛    侯岱君   /

323日,市住房管理中心组织我市物业服务公司在市解放大道两侧宣传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物业管理条例》),鼓励广大市民用新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周四,本报在第一期报道的基础上推出第二期,就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新增三职责、水电气暖设施的建设移交责任确认、明确了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等内容,和广大读者进行了交流。

今天,本报继续第三期报道,来看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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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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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宣传现场询问。

案例1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电梯的频繁使用,导致“电梯惊魂”事件屡有发生。

市民赵女士反映,有一次,他们小区电梯忽然急速下降,把孩子都吓坏了,幸好没有伤亡。至于电梯门打不开、停在某个楼层下不去更是经常发生,业主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电梯太危险了,但是没有丝毫改变。

家住16楼的陈先生前段时间遇到一件郁闷的事,电梯坏几天了,物业一直说在修,导致他几天回不成家。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不到位,导致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新规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

323日,市住房管理中心在市解放大道两侧宣传时,记者遇到一位年近六十的刘先生。他告诉记者:“年纪越来越大了,虽然只住4楼却也有些力不从心。儿女们也想过给我们换成带电梯的房子,但是在这儿住习惯了,就不想走了,所以想着若能加装电梯就更好了。”随后,刘先生又现场询问了工作人员关于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

新规

在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中,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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