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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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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男子身体不适上班打盹5分钟被开除

发布时间:2018-01-04 09:03:17  

 广东中山一男子身体不适上班打盹5分钟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违法赔偿15万余元

广东中山一名工作20多年的梁某日前因生病不适上班时“打盹5分钟”,被解除劳动合同。梁某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梁某151261.3元。

职工身体不适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11月入职广东中山小榄镇的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且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20多年的职工。梁某辩解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梁某还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闭目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公司认为梁某违反制度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法院判公司赔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梁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该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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