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元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消协梳理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保价、赔偿、签收等几大重点问题,并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
2015年底起,“快递实名制”登记开始实行,但效果欠佳。此次《条例》对此进行重申,规定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如果这种情况下还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遭到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等。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