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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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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汽油 加油站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17-07-11 07:34:52  

□晚报记者    王冬霞    通讯员            张新伟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西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2009年开始,张某在西平县杨庄乡嘴刘村经营“杨庄乡合水加油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共非法销售93号汽油63104.16,每升单价5.56元,销售额达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2009年开始销售汽油,其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柴油、润滑油,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柴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为从事煤油、柴油零售,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未办理汽油零售批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汽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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