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系现行法律出台24年后首次修订
不正当竞争最高可罚300万元
昨天上午,记者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据记者了解,此次是现行法律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行为,最高可罚300万元。
修订草案延续了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此外,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变得更为复杂。草案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不得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公示。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