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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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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7-02-22 08:35:57  

201722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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