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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22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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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新规(试行)公布

发布时间:2017-01-22 08:06:54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新规(试行)公布

审查期间仍以同志相称

严重违纪审查24小时内通知亲属   不再提“双规”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

按照此前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规”。

20日公布的新规则未出现与“双规”相关的表述。新规则明确,一旦确定对某人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应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此外,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仍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人。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措施、调查措施所取代,“审查中的谈话更宽泛些,不一定都要限定人身自由,有些情况下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在谈话地点谈话、询问,下班后让被审查人回去。”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高波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纪检干部打听案情应备案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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