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6年12月19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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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该谴责方式须合法

发布时间:2016-12-19 08:12:59  

“小三”该谴责方式须合法

 

□康国富

 

1214晚,多名市民在朋友圈或者QQ群内看到了几张包含特别内容的照片:一辆牌号为豫Q开头的白色荣威轿车被人喷上红色油漆,引擎盖、车门和玻璃上喷有“小三”等字样。贴在车上的一张白纸上有车主的照片、名字和住址等信息。记者发现,有人将照片传到微信以后,图片在朋友圈内大量转发(详见1216《天中晚报》)

有人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是发泄对“小三”的不满还是恶意诽谤?目前尚没有权威的答案。但可以肯定,即便那辆白色荣威轿车的主人真是“小三”,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小三”该谴责,方式须合法。

近年来,网络媒体屡屡曝出某地一“小三”当街被原配带人扒衣狂殴,某“小三”被人泼粪,某“小三”被人肉搜索,个人隐私被晒出等。的确,“小三”插足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确实可恨,但再可恨也是道德上有问题,这样对待她们既不文明,还违反了法律。现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在建设法治社会,所有人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杀人犯尚且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况是“小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侮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名誉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公开侮辱“小三”的原配就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聚焦于“小三”被打、被侮辱,而要冷静地思考惩罚、谴责“小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用违法的方式来谴责不道德的人,岂不是用一种错误去惩罚另一种错误?要知道,如果违法的惩罚、谴责方式被认可,其后果比不道德更为恶劣。只有合法的方式才是可取的。谴责“小三”是这样,处理其他矛盾和问题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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