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该谴责方式须合法
□康国富
有人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是发泄对“小三”的不满还是恶意诽谤?目前尚没有权威的答案。但可以肯定,即便那辆白色荣威轿车的主人真是“小三”,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小三”该谴责,方式须合法。
近年来,网络媒体屡屡曝出某地一“小三”当街被原配带人扒衣狂殴,某“小三”被人泼粪,某“小三”被人肉搜索,个人隐私被晒出等。的确,“小三”插足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确实可恨,但再可恨也是道德上有问题,这样对待她们既不文明,还违反了法律。现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在建设法治社会,所有人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杀人犯尚且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况是“小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侮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名誉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公开侮辱“小三”的原配就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聚焦于“小三”被打、被侮辱,而要冷静地思考惩罚、谴责“小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用违法的方式来谴责不道德的人,岂不是用一种错误去惩罚另一种错误?要知道,如果违法的惩罚、谴责方式被认可,其后果比不道德更为恶劣。只有合法的方式才是可取的。谴责“小三”是这样,处理其他矛盾和问题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