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本报讯 “我给母亲交了一年的养老费,老人只住了5个月就去世了,养老院却迟迟不退余下的费用。”昨日上午,市民占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向母亲所在的养老院交了一年共计1.5万元的养老费。如今母亲已经去世好几个月了,剩余养老费却被养老院方面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归还。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占女士与养老院签订的一份养老合同。在这份名字为“全托养老服务合同”上,大河居家养老‘春晓街’日间照料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高兰英(入住老人)、丙方占女士(监护人、保证人)共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居住、照料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其中,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费用是1.5万元。占女士说,后来母亲在养老院住了5个月左右不幸患病去世。她去找养老院要求退钱时,却遭遇对方推脱。占女士说,就算按照合同约定,因为乙方和丙方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扣除最高每月1500元费用后,也应该退还剩余的费用。
人都不在了,交过的多余费用为何不予退还?昨日,记者与这家养老院负责人刘先生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这个事情他了解,也给占女士出示的有收据,目前正在筹钱,计划12月底之前把剩余的钱给占女士。(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