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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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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老赖”被依法惩处

发布时间:2016-12-15 08:34:19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老赖”被依法惩处

 

□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王平福

        

         本报讯   20161210,泌阳县人民法院农民工维权新型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石材厂老板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案件。院长孙亚轩担任审判员敲响法槌并当庭宣判,判处三名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当庭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20111226,被告人余某(男,1970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在泌阳县象河乡成立“泌阳县瑞鑫石材板厂”。余某作为该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安排被告人李某(男,197112月出生,户籍福建省古田县)、被告人彭某(男,19717月出生,户籍福建省古田县)管理该石材厂期间,拖欠彭书平、周昌林、孙庆山、邹书山等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10113元。

         在泌阳县人劳局对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石材厂法定代表人余某、实际负责人李某、彭某仍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泌阳县公安局对以上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915把欠薪16万元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余某于2016512把欠薪25万元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彭某于201676把欠薪100113元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至此,三被告人共支付所欠工资510113元,目前欠薪已经全部足额发放给工人。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彭某2名被告人负责生产事务和对外联络协调事务期间,拖欠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510113元。泌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名被告人仍然拒绝支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余某作为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彭某作为该厂实际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应根据各自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3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已经全部支付了拖欠工资510113元,得到了工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所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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