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买自卖股票获利近3亿元
首例沪港通操纵案折射监管漏洞
非法获利近3亿元!近日证监会查处首例利用“沪港通”交易机制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不法投资者唐某博等人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猫腻”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作为市场操纵的“惯犯”,唐某博等人企图借用新工具再次伸手,却给自己惹了“麻烦”。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案告破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折射出市场监管面临的哪些漏洞?
第6次被捉! 历史回溯指向“惯犯”
2010年唐某博等人就进入了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的执法视线。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人已经多次被证监会行政调查和处罚。算上这一次,他们已经是第6次被捉了!
今年初,交易所监控发现,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明显放大,股价涨势明显高于上证综指涨势。大数据分析显示,来自香港的证券账户与开立在内地的某些证券账户相互配合,频繁自买自卖、高买低卖,连续拉抬后反向卖出,有操纵市场的重大嫌疑,沪港通开通以来首例跨境操纵线索浮出水面。
经过对历史资料进行关联匹配映射分析,操纵市场行为与唐某博等人密切相关。唐某博等人的操纵行为具有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大量交替使用以家族成员、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账户;二是操作下单地点遍布各大城市;三是使用多台电脑,企图逃避监控;四是惯用连续交易、盘中拉抬、对倒、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手法操纵股票。
根据调查发现的线索,证监会查获了唐某博伙同多名家族成员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内外配合,实施跨境操纵的违法事实。经查,唐某博等人涉嫌操纵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交易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获利4000余万元。证监会同步查实了唐某博等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非法获利近2.5亿元的违法事实。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在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环境下,不法投资者可能绕道境外实施反向操纵,证券期货跨境违法犯罪的手法更加隐蔽。加强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协作,是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推进的重要保障,防范和打击跨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是两地监管部门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执法任务。
误导与欺诈! 市场操纵难逃四宗“罪”
唐某博等人多次违法的历史也是市场操纵不断演变的缩影,其违法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隐蔽。香港证监会某执法人员对市场操纵的危害,业内人士将其归纳为四宗“罪”:
“罪状”一
通过欺诈手段,误导广大投资者,破坏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罪状”二
破坏有效价格机制,损害资源配置功能。通过有意拉抬或打压特定证券的价格,人为影响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证券价格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脱离,操纵者就在人为造成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中误导资金流入。
“罪状”三
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市场操纵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同时也使投资者无法或难以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从而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发挥积极作用,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给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罪状”四
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专家表示,证券市场的恶意炒作、违法操作造成的虚假繁荣,以及不合理和异常的价格波动,都有可能促成、加深或延长一国的社会经济危机。
打击“飞车大盗”! 击中市场乱象“七寸”
市场人士称,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控越来越难: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好比是攀附在磁悬浮列车上的“飞车大盗”,必须用全覆盖的实时摄像头才能观测到其从投资者手中抢夺财物的全过程。而传统的连续交易操纵、约定操纵等手法则是大街上拔腿就跑的小偷,即使跑出几个街区也难逃围捕。
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操纵市场成为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违法类型中立案数量增长最快的,近几年进入执法重点类型前三位。数据显示,2011年证监会查结市场操纵案件9起,2014年19起,2015年攀升至71起。2016年上半年,新立案市场操纵案件52起,比2015年同期增长68%。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资本市场是众多投资者追求财富之地,受到逐利的驱使,资本市场滋生了大量违法违规乱象。从中国证监会通报的案例和数量来看,打击资本市场恶性操纵案的力度在加大,效率也在提高。董登新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资本市场。
“随着操纵市场一些新特点的出现,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执法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这就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迫切需要监管层加强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大同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打操纵市场行为,才能击中市场乱象的“七寸”,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同时还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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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市场操纵
国外的“经”是怎么念的?
市场操纵行为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为少数人换取不义之财,是一种肆无忌惮的掠夺。正因如此,打击市场操纵行为被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列为证券监管机关三大职责之一,一直都是全球各国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面对不断“变脸”的市场操纵,国外的“经”是怎么念的?
举措一
立法源头和执法权限双管齐下
专家介绍,“提前预防,露头就打”成为国际社会惩戒和威慑金融市场不法行为的重要共识,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降低了对市场操纵的立案标准、起诉标准和认定标准,监管执法打击力度显著增强。
在执法标准方面,美国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及欧盟2013年出台的《反市场滥用条例》均显著降低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以“轻率”取代“故意”,把“企图操纵市场”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在高频交易规制方面,多弗法案对利用高频交易从事幌骗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加拿大2013年发布的《涉嫌操纵和欺诈的若干交易行为指引》则明确界定了幌骗、分层、塞单等五种涉嫌操纵和欺诈的交易策略。
除明文降低违法认定标准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普遍在新型操纵法庭审判中引入专家证人,向法庭阐释说明幌骗等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真实目的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举措二
增强力量 扩大执法权限
伦敦交易所监管部前专家尼克·贝利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普遍加大了对执法部门的人员与预算投入,有的还作了机构调整。
尼克·贝利用一组数据进行了说明:2008年至2015年,美国国会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预算投入逐年上升。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工作人员由2006年的2800人快速上升为2011年的4000人。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法律服务部人员也达到其人员总数的26%。
此外,保障主管机关拥有必要的监管调查权限极为重要。尼克·贝利介绍,欧盟要求保障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拥有必要的监管调查权限,确保对有关犯罪行为予以有效、相称和劝阻性的刑事制裁。美国、加拿大、欧洲各国及香港等证券监管机构普遍具有强制询问权。
近期,国际证监会组织拟在增强版多边备忘录中明确要求成员机构有履职的必要权力,包括强制询问权、提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保存的记录等。
举措三
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监控体系
各个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近年来致力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监控体系,完善基准利率、汇率等多领域违法线索的发现机制,提升数据分析和技术能力,开发针对高频交易等新型操纵的监控分析工具。
证券市场实时交易监察系统SMARTS现已被全球超过50家证监会和证交所采用,该系统能够同时整合并监测来自股票、期货等十几个市场的实时数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花费40亿美元开发合并审计跟踪系统,将分散在碎片化市场的交易数据全面整合起来,并开发市场信息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个股订单簿进行毫秒级的观察和分析。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