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
□新 京
日前,首次由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呈高发势头。而为了治理校园欺凌,教育部也非首次出招了。今年5月,教育部发文,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
但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仍坚持内部解决、行政处罚,息事宁人,以校园欺凌“家丑化”心态处理问题,而非报警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那些欺凌者的违法、犯罪责任。
发生校园欺凌,必须依法严惩,这是维护被欺凌者的权利,也是对所有学生进行基本规则教育的根本途径。只有严格依法对欺凌者追究法律责任,才能对校园欺凌起到警戒作用。
这几年一些地方发生的中小学生恶性犯罪事件,如“小学生弑师”,每每引发社会舆论及法学界、教育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是否应适当降低“法律责任”的年龄标准,总是成为争议的焦点。《意见》指明,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在降低刑责年龄仍存争议的背景下,对校园欺凌者增加惩戒的层次性,实现惩戒力度与犯罪严重程度的对应,这很有必要。
说到底,绝不能让校园欺凌游离于法治之外。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园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轻处理去消解法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性。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要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