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一审宣判
瑞海公司董事长被判死缓
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10年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判处4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