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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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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性侵诉讼时效拟自十八周岁起算

发布时间:2016-11-01 08:08:3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审《民法总则(草案)》

儿童遭性侵诉讼时效拟自十八周岁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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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仍为11章,条文由186条增加至202条。今年6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不一致,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同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此外,有的代表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焦点内容

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有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此外,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以未成年人意愿为前提

可恢复父母监护人资格

 

记者注意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监护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还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相关规定。有的与会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此外,草案提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儿童遭性侵害诉讼时效

拟自满十八周岁起算

草案一审稿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然而,有的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此,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然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六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因此建议将其规定为“八周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

新闻延伸

网络安全法草案:

不得非法收集、出售自然人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

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兜底’保障的教育。从法律层面讲,它既是权利,更是各级政府以及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封留才说,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假民办”问题依然存在,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草案提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红十字会收支接受审计监督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据介绍,红十字会法的一审稿中,没有将这些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这一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作了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草案

公益放映加码 虚报票房严惩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草案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支持传播我国优秀文化的电影的创作,加强对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的扶持力度;与此同时,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惩罚更加严厉。

三审草案为公益放映加码,在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同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电影放映市场,利用市场改善农村群众观看电影条件。草案规定: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

在二审草案中规定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法律责任,三审草案中则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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