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制订百余措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老赖”评先从业将“处处受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意见规定11类37项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公众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影响
国企负责人成“老赖”将被免职
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意见提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落实
征信平台已收集5亿条信息
《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目前已收集公共信用信息5亿条。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链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保障
执行完毕
可撤销或屏蔽信息
《意见》提出,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解读
“老赖”信息公开
也是惩戒措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
刘贵祥介绍,为了增强意见的实际操作性,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
“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刘贵祥说,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义重大。意见规定了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强化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
“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刘贵祥说,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
(本版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