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以及救助方式和标准出台
七类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接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七类救助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明确规定的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为: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细则》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检察院代为进行。
在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细则》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接受监督。
解读
国家司法救助是不是给钱就行
资金救助的同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
根据《救助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向救助申请人发放救助金,使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能够摆脱生活面临的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防止将救助工作简单化,简单给钱了事。”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恪守真诚救助精神,全面了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深入调查核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效性,切实做到雪中送炭、扶危济困。要注意在救助工作中加强思想疏导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切实优化救助工作效果。同时,要注意将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如何确保各地司法救助标准公平公正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因素,明确救助标准是该制度得以规范统一实施的前提。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救助标准问题设定了一个弹性较大的操作空间,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具体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订《救助细则》过程中,不少地方反映,如果将案件管辖地理解为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的县、市,则案件管辖地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不断变动,相应的平均工资标准也会处于变动状态,导致无法执行。另外,有的县、市不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国家司法救助无标准可循。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救助细则》将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为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的救助标准,更有利于实现救助的公平公正。”该负责人表示。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