藿香正气滴丸有效期至2016年8月
市民药店买到“过期药”
药店负责人:只负责卖药,不负责质检
□晚报记者 刘永奇 实习生 张亚琼
本报讯 截至2016年8月就过期的药品,前一天还被放在药店内出售。8月1日上午,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市乐山大道与春晓街交叉口附近的恒升大药房买药时,竟然买到了一盒过期的药品,药店负责人在解释时称,其只负责卖药,不负责质检。
李女士说,7月30日晚上10时许,她在药店负责人付女士的带领下,花12元钱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滴丸(9袋装)。买药后,李女士在药房内接了一杯开水,吃了一小袋。后来,李女士随手拿起药盒一看,发现药品包装盒上写着“有效期至2016.08”。
“药品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16日,用法是一天三次,一次一袋。这盒药是三天的量,这样算来只吃一天就过期了。”李女士把自己的疑虑告诉了付女士,对方则提出让李女士再加11元钱,换另一种规格的藿香正气滴丸。
“离开的时候,我好心提醒对方不要出售过期药品,没想到对方不但没有道歉的意思,还理直气壮地称其药店属于直营店,有专门的进货渠道和供货商。”李女士说,付女士很干脆地告诉记者,他们只管卖药,不管进药,因为有专门的质检员,所以卖药的不负责质检。
李女士要求药店开具购药小票,付女士则表示自己有权利把过期药收回,并强行要求收回李女士刚购买的即将过期的药品。对此,李女士坚决拒绝了对方,并认为药店在药品摆上柜台的时候,就应该弄清楚所卖药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不是让顾客去检查。
当日上午,记者在这家药店内见到了付女士。在对这盒药品过期时间的认定上,付女士先是坚持包装盒上标示“有效期至2016.08”代表的是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随后又表示药品快过期了药店还在出售是无意的,愿意就此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其实不是想要啥补偿,更不想讹人,只是希望药店工作人员能有个认真的态度,特别是这种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工作,更不能有一点儿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