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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9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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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七种问责可合并使用

发布时间:2016-07-19 08:25:1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   “关键少数”为问责重点

党组织严重违纪且不能纠正应予改组

七种问责可合并使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区分,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条例明确,上述七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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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次会议

明确思路和主要内容

据了解,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条例。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5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条例明确,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016614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201678起条例正式施行。

18日,中共中央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强调,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另外,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哪些情形被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六种情形

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是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是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有哪些

党组织可改组   领导干部可处分

在问责方式中,条例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区分。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检查是指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是指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是指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通报是指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是指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是指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明确,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谁作出问责决定

党中央或相关党组织

条例指出,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案例】

不重视副手作风问题

市委书记被问责

2016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有评论指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对此,新华社点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问责条例列出的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

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解读】

“一把手”将成问责的重中之重

18日公布的条例,新华社发表文章表示,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文章指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不少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很现实的调配资源权力,因此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对等。

对于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中央的要求是明确的,就是只能用来为民谋福利,不许谋私利。但一些地方仍不时出现滥权、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足以说明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落实。“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

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问责的重中之重。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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