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行政复议决定 小水泥厂起诉大部委
国家环保部出庭应诉
哈尔滨小岭水泥厂无视环保禁令,未完成附近居民搬迁就开工,随后,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其所作的《环保验收意见》被国家环保部撤销。不满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水泥厂将国家环保部起诉至法院。
13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起因 环保部撤销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之所以作出这样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因为王欣华等7名当地居民的申请。
王欣华等7名申请人年龄都在60岁左右,他们是小岭水泥厂的“老邻居”。
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王欣华等人从2012年开始不断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省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2015年7月,王欣华等7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未搬迁。
当年11月6日,环保部针对王欣华等7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厂不服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将环保部推上被告席。
法庭上,小岭水泥厂认为,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承担50元诉讼费。
环保部
行政复议程序完全合法
“我们的程序完全合法。”环保部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小岭水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环保部表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7名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超过期限。至于是300米还是500米的距离,不是我们审查的内容。环保部审查的是黑龙江省环保厅的验收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王欣华等7名申请人则表示,之所以超过期限,是因为水泥厂在环评期间没有按照程序走,当地居民一直不知道有这个项目,所以错过了申报时间。他们的代理律师称:“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投诉多年后才知道可以走行政复议。”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