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物业服务管理系列报道之十八
同为被盗案例 法院判决迥异
财产丢失 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胡江涛 文/图
一小区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区域。
回顾 轿车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上期,本报刊发《业主轿车被盗 物业被判赔偿》一文,引发读者热议。
文中称,上蔡县的王先生停放在小区里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被盗。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后,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门岗值班、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公共监管,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等,但是,小区物业违反了双方服务协议的约定。
上蔡县人民法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86377元。
小区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行车丢失 业主自认倒霉
和王先生的遭遇类似,市民李女士停放在小区里的自行车丢了。李女士将小区物业告到了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1450元。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女士承担。
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一天中午12时15分,李女士将一辆山地自行车停放在楼下。下午1时30分,李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
李女士和物业公司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处,一是车辆停放位置。李女士认为自己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了。而物业公司则称,小区楼道内张贴有通知,要求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李女士没有遵守。二是小区保安。李女士说,车辆被盗时,保安不在门岗看守。近一年时间内,被告公司只派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看守小区,无人替岗,给盗窃者提供了充足的偷盗时间。此外,门岗没有进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物业公司则认为,山地自行车被盗时,门岗没有离岗,没有看到外来人员出入,也没有见到山地自行车进出小区。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有无明确的车辆保管责任的约定。本案中,李女士和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关系的内容应以被告在小区大门口公布的小区业主公约版面为依据。
驿城区人民法院还认为,小区业主公约已由被告制作成版面,并在小区大门口公布,故该公约的内容对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公约中没有约定被告负有保管责任的条款,且李女士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和物业公司之间约定了车辆保管责任,故李女士主张物业公司对丢失的自行车负有保管义务,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后语:物业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以提供等价物业服务来获取物业服务费用。安全防范的约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小区发生盗窃等治安事件后解决问题的依据,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当然,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凭一纸合同,整个小区就太平无事。在界定各方责任时,物业公司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没有和小区业主签订财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合同,就认为业主财产丢失与自己毫无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与小区业主共同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同时,业主在出现此类问题时,应该理性对待,就事论事,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损害了小区其他已交纳了物业费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