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本报讯 “我与人合伙租房建了一座冷库,可冷库所在位置被规划成了道路。有关部门和房东要求我尽快拆除冷库,但没有人赔偿我的损失。”1月5日,张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
张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5月,她与朋友共同出资近60万元,在市风光路南段沪强风光城北侧租了一所民居,建了一座280平方米的冷库。根据合同约定,房子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7万元。
冷库建好才1年多时间,张女士就接到了拆迁部门和房东的通知,交通部门要修路,冷库正好在拆迁范围。“去年11月底,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这里,对被拆迁房产、设施等进行登记。”张女士说,当时,工作人员也对冷库进行了登记。
记者在张女士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看到,房东将28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以做冷库使用,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合同并未标明冷库产权归属。1月5日,记者多次致电房东李先生,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张女士的冷库建在别人的房屋内,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工作人员表示,在他人的土地上建房或者安装设施,会牵涉产权问题,如果房东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就知晓租房用途,那么冷库的产权就归张女士,也就是说张女士有权获得冷库的相关赔偿。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