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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5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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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停车场内摔伤

发布时间:2016-01-05 08:47:54  

 路面积水没人清扫

业主地下停车场内摔伤

律师:物业公司、当事人都有责任

□晚报记者   王永良

 

本报讯  13日,家住东高国际花园的杨先生向记者反映,其爱人李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经过小区地下停车场时,因路面有积水摔倒,身体多处擦伤,价值2000多元的皮质羽绒服被划破。

据杨先生介绍,2015126日上午11时许,他爱人下班回家经过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通道一拐角时,发现路面上有很多积水,就习惯性地刹了一下车,导致电动车侧滑摔倒。

“我爱人摔倒后到医院拍了片,好在没有骨折,只是手臂有些擦伤。事后,我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焦先生。焦先生让我先带妻子看病,其他的事以后再说。”杨先生说,20151222日,他再次找到小区物业,却被告知其爱人是自己骑车不小心摔倒的,与物业没有关系。

“从出事到现在,我曾多次向小区物业和鼎信物业总公司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杨先生说。

13下午,记者随杨先生见到了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焦先生。他说:“杨先生的爱人是成年人,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因其疏忽大意摔倒,与物业公司无关。此事我已向总公司汇报,总公司建议杨先生起诉,如果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我们会予以赔偿。”

为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刘建锋。刘建锋表示,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道路积水、积雪的清扫等)。若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因物业公司的过错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业主走路的过程中也应具有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因业主疏忽大意致损害发生的,业主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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