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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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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朋友男子还钱没要回借条有事了

发布时间:2015-11-16 08:31:09  

信任朋友男子还钱没要回借条有事了

 

□晚报记者         通讯员   张桂华

 

本报讯   119,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拿着借条要求刘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刘某称自己已经还款,当时没有要回借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

确已还款,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201211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9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的实际时间是201212,而且本人已于201312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还款时不是在张某家中,张某称借条放在家里没带,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刘某还款后没有再追要借条。

法官审理时发现,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被人为裁掉。同时,今年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朱某签订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和朱某将现有设备转让给张某,张某则向二人各支付8万元,其中刘某应得的8万元,张某已给付完毕。刘某称,如果自己没有归还张某5万元借款,张某会将此款从8万元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常理,该借条应当明确书写借款日期,以确定借款期限的起算时间,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日期部分被裁掉,原告没有合理解释,所以该笔借款的日期应当按照被告刘某自认的日期确定,即201212。被告刘某申请的证人、银行明细对账单及采石场转让协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已经还清原告借款本息。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有失诚信的行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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