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朋友男子还钱没要回借条有事了
□晚报记者 许 静 通讯员 张桂华
本报讯
确已还款,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2012年11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9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的实际时间是
法官审理时发现,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被人为裁掉。同时,今年2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朱某签订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和朱某将现有设备转让给张某,张某则向二人各支付8万元,其中刘某应得的8万元,张某已给付完毕。刘某称,如果自己没有归还张某5万元借款,张某会将此款从8万元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常理,该借条应当明确书写借款日期,以确定借款期限的起算时间,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日期部分被裁掉,原告没有合理解释,所以该笔借款的日期应当按照被告刘某自认的日期确定,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