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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妄议大政方针可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15-10-22 08:06:18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妄议大政方针可开除党籍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拉起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新条例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记者注意到,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修订幅度超80%,新增6类“负面清单”,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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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

 对比这次修订前后的条例,一个最大的改进是“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分析称,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得咎。

新条例删除了70多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条例》十分鲜明地突出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体现了纪法分开。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在刑法上都有规定,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

受警告处分禁升期延长一半

新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原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新条例新增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新条例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以权权交易给亲属谋利或“双开”

新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新增6类“负面清单”

新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订为6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负有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员干部与“计划生育”解绑

 

原条例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长期以来,各地区和各级党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等违法生育行为。

按照部分地区规定,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政协委员候选人、村“两委”候选人及评先评优时,将进行严格计划生育审核,违反政策的坚决予以否决。新条例予以删除上述条款。

 

妄议大政方针可开除党籍

 

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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