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发生冤案检察官一律追责
造成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告人逃跑 检察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其中重要内容。
据介绍,意见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检察系统内部意见,两次征求全国检察机关意见,一次听取省级检察长的意见;召开地方三级检察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进行专题研讨;个别征求部分检察业务专家的意见。
省级检察院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
检察办案涉及检察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助理等各类检察人员。《意见》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
《意见》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主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意见》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了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意见》还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发生冤案或被告人逃跑一律追责
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意见》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肖玮说。
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赋予检察官相关办案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公正司法。
为此,《意见》在原来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完善了多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
《意见》规定,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关于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
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