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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6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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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首设正高级职称

发布时间:2015-09-06 09:06:29  

 建立统一职务制度

中小学教师首设正高级职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职务制度,并在新的中小学教师中设立正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近日公布《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这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当中也将涌现一批“教授”。

《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等。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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