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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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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该收停车费、拖车费吗

发布时间:2015-07-24 07:42:36  

□晚报记者         张丽丽

 

本报讯   723,市民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姐姐的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被救援公司的拖车拖走后在停车场停了14天,去取车时被对方收了720元救援费。“他们说救援费包括拖车费和停车费。这些费用国家不允许收了,为什么我市还在收?”他问。

先生说,他姐姐的出租车是78日出的交通事故,721从市文明大道北段的事故车辆停车场提出来,对方收了他姐姐720元钱(300元拖车费、420元停车费)。记者在先生提供的发票上看到,收款名目为救援费,收款方为驻马店市福安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

先生说,事故车辆应该属于扣押车辆,车主不应该承担拖车费和停车费。

当日上午,记者针对先生反映的问题,采访了驻马店市福安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一名姓郭的负责人。据他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开设的事故车辆停车场不收费,但他们公司是通过招投标中标的私人企业,救援事故车辆和停车场地需要一定的费用。

该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一份材料,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规定普通干线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核定报省里备案。

“我们的收费标准完全符合有关规定。”该负责人说。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事故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市发改委收费(201275号文件精神,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为:家庭轿车停车费30/天,白天拖拽牵引费(含现场施救)300元。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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