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5年07月23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可申请“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5-07-23 07:58:38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

参保人员 可申请“二次报销”

□晚报记者   李玉荣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6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实施。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全省统一政策,对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该局一相关负责人说,参保的城镇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即当年的1月至12月,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可以申请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根据省厅招标结果,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保报销。61日起,对符合政策的费用先期进行手工赔付,待软件上线后才能实现住院即时支付。”该负责人说。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