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通讯员 彭 峰
本报讯 “我非常后悔抢了她的钱,都怪我酒喝多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当得知自己因涉嫌抢劫罪将被依法起诉时,刘某追悔莫及地说。
今年35岁的刘某是正阳县彭桥乡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1年刑满释放的刘某在正阳县城开了一个小吃店,日子过得平静而充实。
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某因家务事心情不好和朋友多喝了几杯酒。心情郁闷的他酒后来到卖淫女于某的出租房内,谈好价钱后二人就开始了性交易。
事后,刘某往自己左边裤兜里一摸,没有摸到自己放在里面的300元钱,就问于某是否偷了他的钱。于某说没有,刘某就掐于某的脖子让她把钱拿出来,并威胁于某:“你不把钱给我,我就打死你。”于某赶紧把自己的钱包拿出来让刘某看,刘某不顾于某的哀求拿着于某的钱跑了。
第二天醒来后的刘某,再次检查自己的裤兜时发现,自己的300元钱还在。他既后悔又害怕,等到天黑后又把于某的150元钱还给了于某。他不知道于某已经报了警。很快刘某就在自己的店内被民警抓住。到案后,刘某对自己嫖娼后抢劫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涉嫌抢劫罪被正阳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