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5年05月06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公布规范干部亲属经商行为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06 10:40:26  

上海公布规范干部亲属经商行为规定

想当官就别想经商发财

要么亲属退出经商   要么领导本人辞职

 

上海市委5日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就越严”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

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规定明确了“一方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对于有违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重要干部要重点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要严格。从规定内容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更是有“双重”规定的约束。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要“一方退出”;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据新华社)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