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高琳琳
本报讯 “当时我们签的合同租期是两年,但对方只租了一年就不租了,并且室内的物品丢失不少。”昨日上午,家住市骏马路北段的张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在该路段有几间门面房,一年前一个叫张奇的人来租房,说是开餐馆。当时,他们签了两年的租房合同,约定房租一次性付清,中途不能随意涨房租。
签完合同后,张奇说没那么多现金,而且要装修开店,只能先交一年的房租,剩余的房租以后补上。想着对方不可能随时搬走,张先生就同意了。
张先生说,在这一年里,他多次向张奇催要房租,可对方不是说忙就是说生意不太好,一直拖着不给。眼看一年的租期快到了,当他再次来到店里催要房租时,发现张奇开的饭店已经关门了,店门上贴着转让的字条。他给张奇打电话,张奇说房子他不租了,剩余的房租不会再交。
“我店里的空调等设施都被毁坏得不像样,物品也少了许多。”张先生说,发现这种情况后,他打电话问张奇,但张奇一直拖着不见面。
昨日上午,记者与租房者张奇取得联系。张奇称,因为生意不好,他的妻子要在外地生孩子,所以他不想干了。店里的物品丢失他并不知情。房东的损失,他会酌情赔偿。
随后,记者咨询律师后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签订合同时,如果有违约金的约定,在对方违约的时候可以扣除。张先生的租客单方撕毁合同,应该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如果按违约来计算,应该是剩余房租的30%,同时屋内丢失的物品应由租房者按价赔偿。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