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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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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餐厅吃饭车辆丢失谁赔偿市民商家各执一词

律师:商家应承担主要赔付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14 08:13:40  

 

□晚报记者  刘永奇

本报讯    412晚上6时许,市民张女士到市区一家餐厅吃饭,将电动车停在餐厅一楼门口。两个小时后,吃完饭的张女士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通过查看餐厅监控,张女士发现电动车被一个陌生男子推走。413下午,张女士找到餐厅负责人要求赔偿,而餐厅负责人以没有收取停车费为由,只愿意赔偿200元钱。

市民

商家应该赔偿损失

       “我把电动车停在餐厅门前竟然丢了。我觉得商家有看管义务,他们应该赔偿我的损失。”413,市民张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讲述自己就餐时遇到的烦心事。张女士表示,商家目前不愿意赔偿她的损失,她不知道该向哪些部门反映。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在市雪松大道中段的汉尚宫火锅餐厅吃饭,看到餐厅门口有一名保安在值班,就放心地把电动车停在了餐厅门口。让人没想到的是,一顿饭时间,电动车被人偷走了。后来,张女士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当晚730分电动车被人推走,而此时保安就在门口执勤。

张女士认为,她到餐厅消费,电动车在餐厅指定的区域存放,商家有看管的义务。“现在电动车丢了,他们就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张女士说。

商家

不收停车费没有赔偿义务

413下午,记者来到这家餐厅进行了采访。在餐厅门前,有人用红色的绳子围起一个半封闭的区域当停车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餐厅负责人说,由于没有收取电动车停车费,餐厅没有义务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餐厅负责人表示门口有提示标志,上面写着商家只负责存放,不负责管理。对此,张女士当场予以反驳,称自己在停车时,并没有看到这个标志,门口的保安也没有提醒。

经过一番理论,餐厅负责人最终表示愿意赔偿张女士200元钱。对于这个结果,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律师

商家应负主要责任

       市民就餐时车辆丢失谁赔偿?本报法律顾问刘建锋认为,商家一般对消费者的车辆都有看护义务,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营业场所和停车场的位置来看,如果停车场的位置在商家可控范围内,那么商家就应该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刘建锋告诉记者。

“顾客在餐厅消费时,就与餐厅达成了一种临时性的餐饮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商家需要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附随义务是对顾客的车辆进行保管。车辆丢失,商家应当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刘建锋说。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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