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本报讯
市民
商家应该赔偿损失
“我把电动车停在餐厅门前竟然丢了。我觉得商家有看管义务,他们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在市雪松大道中段的汉尚宫火锅餐厅吃饭,看到餐厅门口有一名保安在值班,就放心地把电动车停在了餐厅门口。让人没想到的是,一顿饭时间,电动车被人偷走了。后来,张女士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当晚7时30分电动车被人推走,而此时保安就在门口执勤。
张女士认为,她到餐厅消费,电动车在餐厅指定的区域存放,商家有看管的义务。“现在电动车丢了,他们就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张女士说。
商家
不收停车费没有赔偿义务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餐厅负责人表示门口有提示标志,上面写着商家只负责存放,不负责管理。对此,张女士当场予以反驳,称自己在停车时,并没有看到这个标志,门口的保安也没有提醒。
经过一番理论,餐厅负责人最终表示愿意赔偿张女士200元钱。对于这个结果,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律师
商家应负主要责任
市民就餐时车辆丢失谁赔偿?本报法律顾问刘建锋认为,商家一般对消费者的车辆都有看护义务,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营业场所和停车场的位置来看,如果停车场的位置在商家可控范围内,那么商家就应该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刘建锋告诉记者。
“顾客在餐厅消费时,就与餐厅达成了一种临时性的餐饮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商家需要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附随义务是对顾客的车辆进行保管。车辆丢失,商家应当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刘建锋说。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