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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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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干预司法 “帽”或被拿下

权与法之间立起“防火墙” 领导干部对案情、证据等发表意见 均属非法干预

发布时间:2015-04-01 08:09:56  

3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今后,领导干部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请托说情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领导干部插手个案  要全程留痕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规定既可防止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倒查责任。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对案情发表意见  属非法干预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

季度汇总后  抄送纪检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汇总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致冤案 将追刑责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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