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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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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12-25 08:26:42  

记者从23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明年1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48小时作出裁定的制度;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规定了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若有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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