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草案》从66条增加至100条,新增条款超过原法的一半。按日计罚、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限行等举措均入法。
排污总量控制扩至全国
《草案》提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拓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明确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标、未达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实施总量控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政府可按需限行机动车
《草案》以修订的新《环保法》为依据,并全面落实《大气十条》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提出了燃煤、工业、机动车和扬尘四个治理的重点领域。
其中,在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中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区域联防联控应建机制
《草案》增加两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草案》提出,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订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
此外,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政府治污效果将受考核
据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版本着重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则规定得较为笼统,只作原则性约束,最为重要的是,内容中不包含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和问责,使得14年来治理大气污染难以真正落实目标责任
此次修订则首先提出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
污染处罚取消50万元上限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饱受诟病。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新环保法中得以体现,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大修中也进行了修改。
《草案》取消了2000年修订版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