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钱就能随便做——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广告代言人……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几大“禁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胶囊,降压降糖”“多年没孩子,是××药给我们送来了小天使”……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以后将不能再出现。
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广告监管部门“不作为”
将被问责
修订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