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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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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燃气公司收费

晚几天交燃气费 竟要10元“开口费” 工作人员:这是公司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12-24 08:07:03  

□晚报记者   郭建光

     本报讯    忘记交燃气费,燃气被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停了,补交燃气费重新开通燃气时,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10元“开口费”。昨天上午,市民聂得亮向本报反映,称燃气公司不应该收10元“开口费”,质疑该费用的合理性。

     家住驿安小区的聂得亮告诉记者,上周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收燃气费时,他和爱人因为琐事忘记交了 。后来,他们发现小区南出口处贴着一张告示,称将停止为没交燃气费的住户供气。

     “上周五下午,我突然发现家中没有燃气了,赶紧按告示上留的咨询电话打了过去,被告知到市文化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的一个点补交燃气费。”聂得亮告诉记者,当天下午5时许他去补交了50多元的燃气费。然而,那名收费的女子称还要交10元“开口费”。

     “虽然我认为这10元钱不应该交,但是不交就没有燃气用。交了10元钱后,对方给我一个条,上面注明这10元钱就是‘开口费’。”聂得亮说。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到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用户服务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停止为用户供气是针对那些不交燃气费的居民。他们张贴停气告示,收费的工作人员需要将停止供气的信息告知公司另外一个部门,由他们上门停气。停气用户补交燃气费后,他们得派人上门“开口”送气。这需要工作人员两次上门服务,所以10元“开口费”不是随便要的,是根据公司规定收取的。不过,如果他们公司的抄表员发现居民长期没有用燃气,会根据用户要求停气,这是不收费的。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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