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4年12月11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第一贪”张新华贪腐3.4亿元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4-12-11 09:00:11  

被称为“广东第一贪”的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10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张新华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3.4亿元。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

广州市检察机关指控,张新华于19986月至20135月在担任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套房产、土地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后,张新华又擅自成立具有私营性质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等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2.85亿元,个人所占股份折合7227.5万元;利用担任有林公司等3家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张新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涉案资产的性质,张新华收受江逢灿等4人贿送的财物共5680万元、730万港元,构成受贿罪。张新华收受梁傍远贿送的3529.5万港元、何泽明贿送的45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