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名称拟修改为“反间谍法”
与间谍行为有关财物可依法查封
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军队等协作配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下午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并作了说明。
“国家安全法”的名称拟修改为“反间谍法”,修改后的法律将突出反间谍的工作特点。25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国家安全法的修订说明。
现行国家安全法已实施21年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耿惠昌说,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结合
耿惠昌说,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对于反间谍的工作方式,草案新增“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部分反间谍措施上升为法律
根据现行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可按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在此基础上,本次草案新增“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本次修法将部分反间谍措施上升为法律。草案规定,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知识产权法案
“北上广”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意味着,经过近1年的准备,北京、上海、广州有望成立首批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介绍,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是提高知识产权审批水平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从案件量上看,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省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都比较大。
周强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此次选择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立法法修正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地方立法权扩容
拟赋予282个设区市立法权
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限城建环保等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说明时说,自1984年至1993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4次批准了19个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李适时说,目前设区的市普遍有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本次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在1997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为直辖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会不会因为地方立法经验不足,导致“立”出不合理的法律?如何保障地方的立法质量?
据专家称,一下子赋予282个设区市的立法权,各地方发展又不平衡,所以要稳妥地推进,因此草案规定了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本省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草案,将授权省一级人大来批准地方立法事项,这是考虑到省人大对所在的本省设区的市的情况比较了解,可以更好把握。
预算法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拟对地方债用途进行限制
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四审稿明确提出上述要求。据报道,四审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可能性很大。
地方举债应有稳定偿还资金来源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年4月三审时,地方政府性债务“开闸”。但如何设置地方债的“防火墙”,“隔离”、“开闸”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议题。
对比三审稿,四审稿采用了三审稿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主体、举债规模、法律责任方面的设计。举债主体仍是省级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律责任仍是违法举债者可被撤职、开除。
在此基础上,四审稿从预算公开、预算审议、资金用途、风险机制4方面,增加了4项地方债新规。
预算公开,要求地方政府公开预算时,同步公开债务情况,“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预算审议,各级人大审议预算时,重点审查“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同时,四审稿限制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举债仍需要国务院审核
对于四审稿的上述新增内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审稿“打开了地方债‘前门’,但也堵住了‘后门’”。
施正文表示,严格意义上来说,草案虽然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并未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省级地区是否能举债、举债额度,都要通过国务院审核。也就是说,四审稿对地方债风险防范的思路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
目前,举债的地方政府层级以市县级为主。审计署此前披露的变相举债等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也以市县级地方政府居多。因此,目前情况下,行政管理方式能有效预防地方债风险,堵住了“后门”。
但他同时强调,三中全会强调“市场起决定作用”,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一个市场问题,下一步还是应该推动地方债市场成长,借助市场的力量而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力量,完善地方债市场。如通过完善而且真实可信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使资金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不是债发不出去,就是筹资成本很高。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