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修改多处,旨在解决“民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诉讼在民间被称为“民告官”,但现实当中,“民告官”却面临着种种障碍,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如何规定备受关注。
去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5000多条意见,其中“告官不见官”的意见被多次提起。
有意见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法律应该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认为,不太适合一刀切。比如有些行政机关一年的行政诉讼上百件,你让这个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话,其实是不现实的,市长或者县长亲自出庭,更多的都是象征意义。
据了解,去年,北京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首次突破万件,今年上半年受理11700多件,同比上升157.9%,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明显增多。
关注·告官难
行政负责人出庭比例不到2‰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20多个年头,而时下,仍有很多地方还存在“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
有统计表明,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竟然不到千分之二。
河北在全国率先推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列举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的情形,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实施责任追究,有望明显改变“告官不见官”等问题,并倒逼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民告官,但告到最后,法庭上见到的不是官员,而是行政机构或部门的代理律师,因此,很多人呼吁民告官起码应该见到政府官员。
为此,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口头起诉以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草案从多个方面作出了修改,旨在进一步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
解读
两种情形负责人应出庭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直持肯定的看法。
他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官民关系和谐,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有利于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同时,姜明安表示,并不主张所有行政案件都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他建议在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一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如一年或两年)内应至少自行选择一个案件(不一定是重大典型案件)出庭应诉一次。
关注·行政复议
不想当被告 复议机关多不改判
与大量行政诉讼涌入法院相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不高,在一些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起诉。“当事人选择”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既可申请复议,也可起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或者不作决定的,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有专家建议,不论复议机关是维持原决定还是变更,如当事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一律成为被告。只有让复议机关成为被告,才能更好地督促复议机关有效办案。
解读
大量矛盾应通过复议解决
“立法之初,我们认为该制度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这两者的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说,从实践来看,它的立法目的应是在解决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争议时保护公民权利。
应松年表示,复议机关不想当被告就不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行政复议不能更广泛地发挥它的作用,可能和被告问题有关,行政裁决的范围也越来越小,也可能和被告问题有关。只有大部分纠纷和矛盾在行政机关的层面上解决了,法院才可以更好地解决有关行政的争议和行政有联系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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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从“3个月”到“6个月”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较多案件因当事人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挡在门外。”作为兼职律师,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深有感触。他说:“这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条司法解释而有很大缓和。其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期限可延至两年;其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期限可延至5年,涉及不动产的,期限可延至20年。”
综合各方意见,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3个月”延长到“6个月”。此外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拟将9月30日定为烈士纪念日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草案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烈士纪念日活动。
草案称,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日,在国庆节的前一天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既能充分体现“国庆勿忘祭先烈”的情怀,突出国家褒扬烈士的主题,又能与党和国家领导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烈士纪念活动相衔接,因此草案将9月30日确定为烈士纪念日。
广告法修订草案:
禁止未经同意向手机邮箱等发送广告
明星不得代言自己未使用过的产品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