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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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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夺命电梯”事故7名责任人一审判有期

发布时间:2014-11-10 07:31:53  

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造成19人遇难的武汉“夺命电梯”事故作出一审判决,7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913,武汉市欢乐大道东湖景园一在建楼房的施工电梯发生坠地事故,电梯在升至100处时突然失控坠落,造成施工电梯内19人全部遇难。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被告人君、魏劲松、易少锋、易金堂、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7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9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判决中,君、易少锋、易金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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