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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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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首次修改刑法关注“生杀予夺”

——集资诈骗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的背后

发布时间:2014-10-28 15:17:43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对刑法作出这样的修改,意义更加十分重大。

3年减少21项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我国一贯坚持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秉持的一个重要理念。2012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司法实践中,这9项死刑罪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削减起来相对容易。”

“减少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迈进一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说。

 

专家详解集资诈骗罪和组织卖淫罪取消死刑原因

 

为何削减这9项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如何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李适时介绍,这次虽然取消了9项罪名,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规定,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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